银监会警示:城商行和一些民营银行表外过快 股权异动

更新时间:2016-09-24 09:15:18来源:采编

【银监会警示:城商行和一些民营银行表外过快 股权异动】尚福林表示,城商行要尽快扭转投资超过贷款、表外业务发展过快的局面,这些业务的快速发展,实际上意味着隐藏的信贷风险,可能会影响金融安全。(21世纪经济报道)尚福林表示,城商行要尽快扭转投资超过贷款、表外业务发展过快的局面,这些业务的快速发展,实际上意味着隐藏的信贷风险,可能会影响金融安全。

9月22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6年城商行年会上表示,城商行要尽快扭转投资超过贷款、表外业务发展过快的局面,这些业务的快速发展,实际上意味着隐藏的信贷风险,可能会影响金融安全。

9月2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报告(2016)》显示,截至去年末,133家城商行应收款项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迅速增长。其中,应收款项类投资3.92万亿元,同比增长62.6%;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1万亿元,同比增长77.2%。

银监会副主席曹宇也在23日的论坛上表示,要支持城商行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支持其发行新型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

针对在不断获批的第二批民营银行,尚福林表示,今年民营银行申请已有14家完成论证,其中3家已批复筹建。

城商行投资类资产暴增

《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末,133家城商行资产规模22.68万亿元,同比增长25.44%,增速高于银行业平均水平9.77个百分点。负债总额21.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51%。

就资产端而言,城商行非信贷资产份额不断扩大。133家城商行中,信贷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从2014年末的40.8%下降到38.2%,非信贷资产总计超过14万亿元,占总资产比重一举突破60%。

其中,应收款项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迅速增长。

截至去年末,133家城商行应收款项类投资3.92万亿元,同比增长62.6%,而2014年这一增速为66.5%。在监管部门对同业监管更严的背景下,城商行不断收紧同业业务,将资产向应收款项类投资调整,并主要以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债权投资等形式进行业务拓展。部分城商行成为同业的标杆。

此外,133家城商行截至去年末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1万亿元,同比增长77.2%,增速远超去年的36.1%。其中同业理财快速发展,主要原因是传统存放业务受到限制,很多银行尚不能直接投资收益凭证、打新、两融及相关资管计划,资金不断投向安全性和收益率均较高的同业理财业务。

《报告》称,2016年,在外部发展环境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城商行的经营发展也将随之调整,城商行将持续转型发展,且轻资本成为主攻方向。

警示城商行、民营银行表外风险

尚福林表示,城商行要尽快扭转投资超过贷款、表外业务发展过快的局面,这些业务的快速发展,实际上意味着隐藏的信贷风险,可能会影响金融安全。

他表示,城商行要充分意识到,跟随大银行做业务、给别人当通道、拼盘融资垒大户,既缺乏业务竞争能力,又没有商业谈判优势,还容易埋下风险隐患。

除了城商行,银监会也警示民营银行表外风险。

曹宇表示,一些民营银行表外业务增长过快,盲目开展理财业务,负债来源过于依赖同业与股东,资产负债错配严重,投资远远高于贷款,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息网络安全风险隐患较大。

对于城商行综合经营试点,尚福林表示,支持现代治理水平高、风险管控能力强、经营态势长期稳健的城商行审慎探索综合化经营,提供商业银行、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投贷联动、资产管理等一体化金融服务。其中,加强风险防范,重点要通过设立子公司等模式建好风险隔离墙。

尚福林警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不仅高风险业务压力增大,而且票据、保函、账户等低风险业务也案件频发。对此,城商行一定要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内控优先”意识,确保内控建设与业务发展同步,与监管政策同向,严防业务创新“埋雷”,严禁经营管理“踩线”。注重内控文化建设。

他说,全球经济仍处在持续调整中,国内经济又面临“三期叠加”考验,城商行要降低对盈利、规模方面的考核,突出风险合规、资本节约等指标,落实好对重点岗位和关键人员的延期支付制度。

城商行股权异动需上报

曹宇表示,最近存在部分投资城商行股权不规范的行为,对出现股权异动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

曹宇从三个方面强调了城商行股东的资质条件。

一是审查主要股东资质。入股资金应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坚持“两参或一控”。一个股东入股同类银行机构不超过2家,取得控股权只能保留一家。对取得控股权的判断,法规有专门规定。

三是履行书面承诺。银行股东要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5年内不转让所持银行股份,持续补充资本,不向银行施加不当指标压力。

曹宇称,对上市银行,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披露要求。比如,持股达到已发行股份5%的,要严格履行“举牌”程序;持股比例达到已发行股份20%的,要补充披露投资者及关联方关系结构、交易价格、资金来源、后续计划等;当收购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30%时,应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银监会也警示民营银行股权不稳定。

曹宇称,有的民营银行股东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银行股权,有的股东在银行获批后立即转让股权,改变民营企业属性,有的股东面临司法纠纷,存在强制拍卖执行银行股权的隐患。要加强股东管理,提高股权稳定性。

此外,管理层不稳定。个别银行高管变换频繁,说明民营银行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仍需磨合。

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