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2-18 11:41:23来源:互联网
和讯基金消息 2月17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据悉,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为: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华商民营活力基金拟任基金经理何奇峰表示,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再融资规则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有助于减少上市公司过度融资和潜在的利益输送,有助于引导资金真正向实体经济投资,实现资金的脱虚入实,有助于丰富再融资工具,均衡融资结构。从长远角度看,这个规则的修订或将显著改善股票市场生态,对于上市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的长期发展均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以上观点不代表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赵艳萍 HF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