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7-14 06:23:29来源:互联网
中国网财经7月13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发布吉证监决〔2017〕4号文件,决定对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文件显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证监会《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吉林证监局对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21日以来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合规运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16年7月26日住所地和股东信息发生工商变更,但未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披露的信息;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鸿信美誉、邦信二号等基金产品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该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实际上该私募基金未进行托管, 合伙协议中也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吉邦鸿泰、吉邦鸿利、吉邦弘鑫等基金产品签订了无托管协议,但在基金合同中未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私募基金产品吉邦鸿利合伙协议中缺少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约定;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没有对信息披露相关情况作出约定,在私募基金运作过程中也没有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文件指出,以上违规问题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吉林证监局要求,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于2017年7月20日前达到及时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管理人的相关信息,以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销售私募基金,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且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基金合同中关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约定,并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等相关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吉林邦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04月03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相关股权投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刘芯辰 HN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