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1 12:09:05来源:网络整理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相关指数基金的基金托管人经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备案后,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其部分指数基金。相关修订说明如下:
1、根据《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其部分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增加了“指数基金”导言”的前言和解释。声明,在前言中增加了跟踪误差控制未能达到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暂停服务、成分股暂停、退市或违约等风险披露。在投资章节中,增加了如果标的未来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应急安排等。另外,基金说明书增加了基础指数编制方法和指数信息查询方式;基金说明书和基金产品信息汇总增加跟踪误差控制。、退市或违约风险披露。相关基金清单及基金合同修改项目及内容见附件。
本次修订自2021年3月30日起实施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网站,上述招股说明书和基金产品信息摘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也作了相应修订。
2、本次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基金产品信息摘要的修改内容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和基金产品信息摘要将在公司网站( )和中国证监会电子基金披露网站( )上公布。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基金产品信息摘要、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引。
投资者可登陆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电话()查询情况。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按照尽职、诚信、审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过往表现及其净值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业绩不构成对该基金业绩的保证。投资有风险。建议投资者仔细阅读基金相关法律文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
特别公告。
南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 月 30 日
附件一:
附件二: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注:以上修订仅为示例。不同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存在差异。详情请参阅相关基金披露的修订法律文件。
关于南方资产管理关于其部分基金
增设中国银行为销售代理机构并开业
相关业务公告
根据南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中国银行将代理销售公司部分子公司自 2021 年 3 月 30 日起募集资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适用资金及业务范围
自2021年3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办理上述名单所列相应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定投等业务。
上述名单中的资金可参与优惠利率活动,具体优惠规则以中国银行安排为准。
二、 重要说明
1、上述申购赎回业务仅适用于正常申购期及特定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的基金。收市等特殊时期的相关规定请参阅相应基金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产品信息摘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及公司最新发布的业务公告期和基金的募集期。
2、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约定各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定额投资金额。目前,中国银行可办理上述适用基金清单中已开通固定投资业务的基金。具体固定投资业务规则请参见中国银行相关规定。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渠道了解或查阅相关信息: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中国银行网站:
南方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南方基金网站:
四、 风险警告:
1、投资者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产品信息摘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决定了基金是否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基金定投与一次性提款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可以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但是,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的内在风险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网站,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回报,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特别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