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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5-23 09:18:52来源:搜狐

商标权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总有想要不劳而获的人存在,通过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来谋取利益……近日,南阳高新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被告乙公司销售的商品未依法使用生产商注册的商标,而是使用与原告甲公司部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给予经济赔偿。

基本案情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039****号、第825****号 、第1375****号、第1310****号商标注册人为原告甲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服装;鞋等。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乙公司销售的显示由丙公司生产的童鞋外包装及吊牌上,使用了与原告甲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第2876****号商标注册人为丙公司,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5类):服装、成品衣、鞋子等。

法院审理

原告甲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1039****号、第1740****号、第825****号、第1375****号、第1310****号注册商标,是上述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上述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甲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被控侵权的童鞋、鞋盒或吊牌上,均起到了吸引消费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

其次,被控侵权商标“ABC”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所指向的商品为“鞋”,与甲公司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鞋”相同。

再次,根据将被控侵权标识“人物卡通头像”加字母“ABC BIRD”与甲公司第1039****号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均为包含“人物卡通头像”的字母组合; 侵权标识与第1375****号、第825****号的字母排列方式亦相近。

甲公司上述商标互为关联商标,经过甲公司长期、持续地使用和宣传,上述涉案商标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关联。被控侵权标识共同使用于涉案的鞋、鞋盒、吊牌上,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商标近似。综上, 乙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酌定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000元。

法官寄语: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市场主体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商标时,理应根据注册商标的形态规范使用该商标标识,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更应注意规范使用,避免标识使用不当落入他人商标权禁止权范围。商品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上使用商标时,刻意改变该商标标识的物理形态,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十分接近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标示部分,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当然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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