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6-26 09:16:32来源:搜狐
1.义务纳税人:将利润、从利润中预留的其他类型款或被视为利润的款,从泰国处置到海外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应以从付出金额中扣除税金的方式缴纳税金。
处置利润指
(1) 从损益账户或用于偿还债务、抵销债务或设立为海外任何人的应付账款的其他账户中,处置利润、从利润中预留的其他类型款或被视为利润的款;或
(2) 未出现在 (1) 中事实,但申请购买和汇出外币许可的款项为利润、从利润中预留的其他类型款或被视为利润的款;或
(3) 其他可产生 (1) 或 (2) 结果的操作。
2.税率和税收计算:向海外处置利润的缴税方式为自处置的金额中按 10% 的税率扣除。
3.税务申报并缴纳 向国外处置利润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必须自利润处置发生月最后一天起算7天内提交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使用的申报表为PND 54 (每次从泰国处置利润到海外均需申报,若利润留存在泰国,则无需缴纳此项税)。
4.税务申报表提交地点
曼谷区域
提交地点在 税务局总局在各地区设立的地区税务局分局 (原Khet/Amphoe税务局)。
其他府
提交地点在 税务总局设立在区域或类区域政府办事处的分局,如果区域税务局不在区域政府所在地,应向区税务局申报
注意:税务申报表PND 50、PND 51、PND 53和PND 54可通过税务局的网站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