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 核定征收 解读「个独公司核定征收风险」

更新时间:2023-06-30 15:44:02来源:搜狐

随着跨境电商成本的增高,企业收支不平稳,面对高额的税负压力,众多企业采取“飞过海”,收入不入账,偷税逃税现象时有发生。但是企业一旦被发现偷逃税,后果极其严重,不仅要面临高额的罚金,可能公司还会面临生存危机。

为适应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特点,国家出台了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但是新政策的推行,必定与实际情况会有所冲突,据报道,深圳某企业就因核定征收补税542万,那么跨境电商企业该如何应对国家的核定征收政策,避免入坑?

【核定征收的三大坑】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仍要汇算清缴所得税,不管是税高还是税低都要按实际的来。

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可知,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二、20%的偏离值需要重新主动申请核定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这样一来,当核定征收与真实的利润之间有20%幅度时,应该改为查账征收,或者重新调整核定征收比例,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利于企业真实建账的动力,从而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盈利情况,影响整体生态的出口电商企业资本化,长远化发展。

三、被“加大检查力度”有合法依据

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针对上述核定征收的三大点,小编对此建议如下:

一、对于当前“以票控税”的大环境来说,企业最好保持现状,卖家朋友掌握以上三大重点,就可以避免秋后算账补税这一事情。无票的收入与成本可以继续放在香港合并报表,采购货款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进来(如拉卡拉,盛付通,苏宁金服,宝付,汇付天下),利润就可以通过免税服务备案进来,无论是从外汇以及利润角度,国家并没有任何损失。

二、企业还可以学习在义乌推行的“征三退三”阳光化政策,推进供应商代开或自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由出口电商进行出口退税,这样可以降低由供应商的某种内销行为而给出口电商带来的涉税风险。

三、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供应商十之八九是走内销模式,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卖家们引导供应商开票,增值税全部由出口电商先承担后退税。(来源:欧阳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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