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06-08 19:09:29来源:东方财富网
私募怎么收费,以后标准要规范统一了!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计二十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机制的制定和执行中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并围绕上述原则制定了相关条款。
为行业提供具体实践指导,附件整合了国内现行和国际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并重点介绍了高水位法下六种主要细分计提方法的特点、适用场景和运营难度。
基金业协会公告称,现就《业绩报酬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可在2020年6月26日之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协会。
《业绩报酬指引》十大看点
业绩报酬指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的相关业务逐条做出规范,基金君整理了十大看点供大家参考。
一、在制定和执行业绩报酬规则时遵循四大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包括(一)利益一致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二)收益实现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现自身收益的同时,也应尽可能确保投资者拥有对等的实现自身收益的权利。
(三)公平对待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同一只基金中的不同投资者,以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投资者。
(四)信息透明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的信息披露环节应保证投资者享有充分且完整的知情权。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并计入管理费,业绩报酬须与基金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基金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三、业绩报酬应基于整体业绩,单只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不同投资者,计提规则要一致。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不同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采取不同的计提比例,但其余业绩报酬规则应该一致。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的整体业绩计提业绩报酬,不得针对不同的投资标的或者交易策略制定不同的业绩报酬规则。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许瀚律师解读:明确了业绩报酬计提应当基于基金整体业绩而非单个投资标的或交易策略的收益情况。
公平对待原则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可设置不同的计提费率,但其余业绩报酬规则应保持一致,且私募基金管理人确保投资者在募集时了解差异化计提比例的设置。
四、规定了计提的基准和不超过60%的计提比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可预先设置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计提基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决策流程,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提基准的组成要素,要素应清晰、可量化,并与该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具有相关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应确保投资者在计提基准完成变更前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解读:征求意见稿分别从计提基准、计提比例、计提时点、计提频率、业绩报酬谢与赎回权利、分红时计提的特殊规定来明确和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随意计提业绩报酬的行为。
五、四个计提时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时点计提业绩报酬,计提频率不短于3个月,鼓励采用不短于6个月的间隔期,封闭式基金或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开式基金两次计提时点间隔不短于1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应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以下的一个或者多个时点计提业绩报酬:(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进行分红时;(三)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四)私募基金清算时。
六、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除基金清算时及前款规定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点只能对拥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七、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次分红金额的60%。鼓励私募约定业绩报酬金额占当次分红金额的比例不高于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八、如果估值公允性不能确定,私募不应该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征求意见稿规定,若私募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0%,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在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违约债券、已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权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九、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及开放申购或赎回日,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若预估业绩报酬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预估业绩报酬。
十、基金募集信息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以及持续信息披露中,及时、充分披露业绩报酬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投资运作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到临时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的义务。
六种细分计提方法各有优劣
为稳步推进国内业绩报酬改革和规范,附件也充分考虑了当前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阶段,逐一分析了整体高水位法、整体高水位配合单人单笔赎回时计提法、扣减份额的单人单笔高水位法、扣减净值的单人单笔高水位法、系列会计法和均衡调整法等国内外主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
部分方法在前一方法上天然的进行了优化,更贴近《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四项基本原则的要求,如赎回时计提更满足收益实现原则,单人单笔高水位能够解决计提时点后高水位以下或以上加入投资者的业绩报酬少提或多提问题,更满足利益一致原则。
但各方法在运营难度、投资者教育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也会有差别。附件客观展示了各方法的特点、适用场景和运营难度,供行业在实践中选择和参考。
有沪上私募人士对此表示,单人单笔高水位份额缩减法是协会认可的基金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对于所有份额持有人都是公允的,不存在所谓的被多计提业绩报酬。优势在于计提日可以不受基金开放日的约束,且基金净值不变更加容易对基金表现作出评价。
在新老划断方面,《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明确了实施日和实施日之后新设立的私募基金按照指引要求执行;实施日前已存续的基金可继续执行当前合同,但应按照本指引对持续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附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相关业务,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定义】本指引所称的业绩报酬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的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等相关条款收取的费用,其目的是使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长期利益趋于一致。
第三条 【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从事业绩报酬相关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托管人在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监督业绩报酬制定和执行的,以及基金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业绩报酬相关条款、从事业绩报酬相关服务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基本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切实履行信义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和执行业绩报酬规则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益一致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以与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为前提,不得采用对自身明显有利、不公平或不恰当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
(二)收益实现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现自身收益的同时,也应尽可能确保投资者拥有对等的实现自身收益的权利。
(三)公平对待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同一只基金中的不同投资者,以及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投资者。
(四)信息透明原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业绩报酬的信息披露环节应保证投资者享有充分且完整的知情权。
第五条 【基本操作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与投资者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并计入管理费,业绩报酬须与基金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基金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第六条 【规则一致性】对单只基金同一份额类别的不同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用相同的业绩报酬计提规则;对单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投资者,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但其余业绩报酬规则应保持一致。
第七条 【基金整体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基金的整体业绩计提业绩报酬,不得针对不同的投资标的或交易策略制定不同的业绩报酬规则。
第八条 【计提基准】私募基金可预先设置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报酬。
设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计提基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决策流程,并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计提基准的组成要素,要素应清晰、可量化,并与该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具有相关性。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应确保投资者在计提基准完成变更前可以赎回基金份额。
第九条 【计提比例】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不应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第十条 【计提时点】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时点和计提频率应与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在以下的一个或者多个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一)基金合同约定的固定时点;
(二)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条件进行分红时;
(三)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四)私募基金清算时。
第十一条 【业绩报酬与赎回权利】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封闭期内的分红时点计提业绩报酬。
除基金清算时及前款规定情形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时点只能对拥有赎回权利的基金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第十二条 【计提频率】私募基金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三个月。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不短于六个月的间隔期。
封闭式基金与封闭期超过一年的定期开放式基金在同一段封闭期内的任意两次业绩报酬计提时点的间隔期应不短于一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在私募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不受前款间隔期的限制。
第十三条 【分红时计提的特殊规定】分红时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不应高于当次分红金额的60%。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约定业绩报酬金额占当次分红金额的比例不高于业绩报酬的计提比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分红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应至少于分红除权日前十个交易日告知投资者并说明业绩报酬计提方式。
第十四条 【估值公允性的特殊规定】若私募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50%,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在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违约债券、已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新三板股票、非上市股权等),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应预估和计提业绩报酬。
第十五条 【预估业绩报酬】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及开放申购或赎回日,按照“虚拟清算”原则预估业绩报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评估实施成本、净值准确性和波动性、对投资者的影响等因素,若预估业绩报酬对基金资产净值不产生重大影响,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预估业绩报酬。
第十六条 【募集时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业绩报酬计提规则的相关事项,包括计提费率、计提方法、计提基准、计算公式、计提频率、计提时点、预估频率、支付时点,以及可能对未实现收益计提业绩报酬、特定计提方式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等情况的风险警示。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采用举例说明等直观、易于理解的方式向投资者介绍计提方法。
针对单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投资者采用不同计提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说明每种份额类别的标准及其计提比例。
第十七条 【临时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计提业绩报酬当日向每个被计提业绩报酬的投资者披露对应的业绩报酬计提金额。计提业绩报酬时涉及调整基金份额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投资者披露同时披露基金份额的数量变动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应提前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新选取的计提基准、计提基准的变更日期和变更原因等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净值披露日、定期报告日、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向投资者披露预估业绩报酬或计提业绩报酬后的单位份额净值。计提业绩报酬时涉及调整基金份额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同时,向相关投资者披露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和权益金额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业绩报酬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计提金额、支付金额、期初和期末余额等。
第二十条 【规则实施】本指引自X月X日起实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设立的私募基金应符合本指引的要求。本指引发布前已设立的私募基金,按照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要求进行持续信息披露。